江蘇能源監管辦出臺節能減排細則
江蘇能源監管辦出臺《江蘇煤電節能減排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監管內容如下:
第五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新建燃煤發電項目規劃建設和優選工作實施監管。
(一)新建煤電項目優選。納入江蘇項目優選方案的煤電項目,其機組選型和能效、環保等指標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二)熱電聯產項目。熱電聯產項目應堅持“以熱定電”,科學制定熱電聯產規劃,嚴格落實熱負荷,同步規劃建設配套供熱管網。
(三)低熱值煤發電項目。低熱值煤發電項目應納入江蘇低熱值煤發電專項規劃,以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等低熱值煤資源為主要燃料,禁止以低熱值煤發電名義建設常規煤電項目。
(四)江蘇能源監管辦對新建煤電項目的煤炭等量替代情況實施監管。新建煤電、熱電聯產、低熱值煤等項目核準以及新建煤電項目煤炭等量替代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現役燃煤發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廠)升級改造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監管。
發電企業應按期完成年度節能減排升級改造目標任務。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機組應制定具體改造方案,落實改造計劃、工作責任、人員安排、資金投入等,確保按計劃完成改造工作。納入電力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的燃煤發電機組應按規定拆除,并同步做好供電供熱保障等工作。
第七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發電企業煤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標實施監管。
(一)發電企業應加強機組燃煤質量控制和設備運行維護,提高機組安全健康水平和設備可用率。
(二)發電企業應建立燃煤機組運行能效管理機制,確保燃煤發電機組能效達到設計水平,低熱值煤發電項目入爐燃料要符合核準文件和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熱電聯產項目熱電比和熱效率等應達到國家熱電聯產產業政策規定。
(三)發電企業應按要求完成環保設施和煤電機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建設,加強運行管理,并與江蘇能源監管辦聯網,實時傳送監測數據。
(四)發電企業應確保主要污染物滿足最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全時段穩定達標排放要求。
第八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聯合省有關部門對環保電價執行情況和環保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電價政策,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結算環保電費。
第九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本地區電網建設情況和電網企業保障節能減排升級改造工作以及運行調度等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應加強配套電網項目建設,保證煤電項目和配套電網項目同步投產運行。
(二)電網企業應完善調度規程,加強調峰調頻管理,統籌安排系統備用容量,提高清潔高效燃煤發電機組負荷率。
(三)電網企業安排電網年度運行方式時,應充分考慮本地區煤電節能減排升級改造計劃安排,積極創造有利條件,保障本地區發電企業煤電升級與改造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