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部發聲: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如何劃定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出復函,進一步明確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的有關問題。復函指出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不同燃料組合類別(Ⅰ類、Ⅱ類和Ⅲ類),分區域合理劃定不同類別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復函明確,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據了解,今年3月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明確,按照控制嚴格程度,將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分為Ⅰ類(一般)、Ⅱ類(較嚴)和Ⅲ類(嚴格)。對于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燒后對城市大氣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目錄中的Ⅰ類、Ⅱ類和Ⅲ類均將其納入管控范圍。對于煤炭及其制品,考慮到目前我國城市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為主,將煤炭及其制品劃分為嚴格程度不同的三類進行管控。對于生物質成型燃料,僅在第Ⅲ類最嚴格的管控要求下,對生物質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進行了規范,即要求必須在配置袋式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設施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中燃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