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2019年火電行業大氣污染治理規范(鍋爐相關)
1、燃煤火力發電、熱電聯產企業配套燃煤鍋爐執行排污許可證承諾的超低排放標準。企業原燃料處理、輸送、裝卸、儲存等所有產生揚塵的生產環節,應實現密封環境內操作;儲存環節應配備噴淋或霧炮設施,抑制裝卸、轉運過程中產生揚塵;上料、下料、喂料、混料口等應采取噴淋或加裝收塵除塵等抑塵措施,防止大氣污染物排放。
2、企業煤炭等原燃料場須實現地面硬化,對于因工藝要求不能硬化的,須按照相關規范改造合格。廠內其它區域裸露地面應采取綠化和覆蓋措施,防止揚塵。
企業內部煤炭等原燃料堆存場所須建設封閉式專用儲庫、筒倉、條形或圓形封閉料庫存儲,須達到安全防護要求并符合相關規定。如: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狀物料須采用筒倉等全封閉料庫存儲,石灰石等輔料卸料斗和儲倉上應設置布袋除塵器或其他粉塵收集處理設施。封閉式專用儲庫內物料與上料口之間須劃定專用物流通道,并明確標識。通道需加強保潔,路面不得有積塵。煤炭等原燃料在封閉式專用儲庫內轉運環節有揚塵污染的,必須配置固定式和移動式噴淋裝置。
煤炭等原燃料配套的傳輸帶、斗輪機等輸送設備需置于封閉式料庫內,封閉物料儲庫外傳輸設備需進行密閉,各轉載點、卸載點應當加裝收塵裝置,不能密閉的應采取噴淋或收塵除塵措施等。
3、產生大氣污染物的鍋爐必須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標準要求,建設煙氣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設施,除已經實施“煤改氣”“干法脫硫”以及列入停產關閉計劃的燃煤鍋爐外,其余均需安裝降溫除濕系統,并保證正常運行。
所有燃煤機組都要安裝脫硫設施,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需安裝脫硝設施,以煤炭和生物質為燃料的機組需配備高效除塵設施。脫硫、脫硝、除塵裝置處理能力必須滿足生產需要,必須能保持長期穩定運行,必須是專業廠家設計、生產的合格產品。排氣筒須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并按照國家和江蘇省有關規范要求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