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武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鍋爐相關)(征求意見稿)
2019-08-20
1、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煤電廠和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窯爐等設施,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推行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逐步提高集中供熱比例,制定計劃將應當淘汰的分散燃煤鍋爐供熱區域納入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并負責組織實施。推進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實行集中供熱,使用清潔燃料。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煤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
在集中供熱未覆蓋的區域,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替代,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在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地區,按照清潔替代、經濟適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則,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