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東淄博夏秋季工業企業錯峰生產方案
1、石油化工。有常減壓裝置或其他石油煉制類的企業,限產30%。多套相同裝置的可采取停產部分裝置計算,在2018年實際產能基礎上(按330天計算)核算限產30%的比例,或全部連續停產30天;單套裝置的以連續停產天數計算,不少于30天。停產時間原則上安排在8月—9月。
2、有機化工。指生產原料、輔助溶劑、中間體或產品中使用或產生有機物,工藝過程中發生化學反應的企業,限產30%。原則上以連續停產時間計算,錯峰生產實施期內,需連續停產超過30天,停產時間原則上安排在8月。由于安全生產、保障民生等特殊情況,減少停產時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各區縣審核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
3、制藥。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他有機物,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生產原料藥、醫藥中間體或其他醫藥產品的企業,限產30%。原則上以連續停產時間計算,錯峰生產實施期內,需連續停產超過30天,停產時間原則上安排在8月。由于安全生產、保障民生等特殊情況,減少停產時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各區縣審核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
4、PVC手套。生產乳膠手套或PVC手套的企業,限產30%,以停產生產線數量或停產時間計算,停產的生產線數量應當在2018年實際產量的基礎上進行核算,停產天數應當是連續停產,不少于30天。停產時間原則上安排在7月—8月。
5、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東省水泥行業協會《關于支持組織山東省水泥企業熟料生產線實施夏季錯峰生產的函》(魯水協字〔2019〕05號)文件中規定的停產時間為準,協同處理固廢或危廢的企業應當按照停產時間要求,核算限產比例和實際產量。停產時間為8月17日—9月5日,時間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實錯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規定的夏秋季錯峰期間一并補齊。
6、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窯(爐)的企業,限產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產品產量計算。限產或限排基數以2018年度NOx實際排放量(以在線監控折算數據為準)或實際產品產量為準。停產時間原則上安排在8月。
7、工業爐窯。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氣(不含電)等為燃料,有燃燒過程和氮氧化物產生的各類工業爐窯,限產20%。有多條生產線的,在2018年實際產量或產能利用率基礎上停產超過20%的生產線或全部連續停產超過20天;單條窯爐的,連續停產超過20天。在20%基礎上主動提高比例、擴大范圍的,超過的部分在秋冬季錯峰生產期間,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核減,具體核減標準另行研究。停產時間原則上安排在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