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漢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鍋爐相關)
2019-09-01
1、陜西漢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具備使用氣、電等清潔能源的居民,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潔凈型煤進行過渡;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固定經營場所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用流動方式銷售高污染燃料和個體工商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居民取暖用煤管理和推廣清潔能源、潔凈型煤。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銷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其灰分、含硫量等指標應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逐步替換為潔凈型煤、蘭炭等低污染燃料,替換時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2、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強民用散煤總量控制和質量監督,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在暫不具備使用清潔能源的區域,大力推廣使用符合標準的潔凈型煤和民用高效潔凈型煤爐具。
鼓勵工業集中區應當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統一解決熱源。